采购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其内容直接决定供应商能否参与竞争及中标(成交)。若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供应商有权通过质疑投诉程序维护合法权益。那么,如何有效避免采购文件引发的质疑投诉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中资格条件的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等,都是引发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重灾区”。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文件,合理设置资格条件、技术参数、评分标准,避免采购需求或评分标准指向特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有助于减少因采购文件引发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风险,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资格条件设置应遵守“两个直接相关”原则
为有效避免资格条件引发的质疑投诉,某集中采购机构相关负责人认为需从多方面把控。
首先,根据采购需求特点设置资格条件,严格遵守“两个直接相关”原则,即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直接相关,与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确保每个资格条件都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避免提出过高或不必要的要求。
其次,规范资格条件的表述方式,使用标准化用语和提供解释说明。参考行业标准和规范,采用统一的表述方式,明确各项要求的具体内涵和边界,对可能产生歧义的资格条件进行详细注释,列举符合要求的具体示例。
再次,建立资格审查机制,采用多级审核制度,引入外部监督。例如,可由项目负责人初审,法律顾问复核,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会论证。
技术指标应当具有普遍适用性
除了资格条件设置外,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也至关重要。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一级主任科员李楠介绍,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通常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服务内容和标准等,是采购人通过开展需求调查得出的结论。技术指标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参数设置一般应为范围值而非固定值,还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专利、商标、品牌等。为避免潜在供应商对项目技术参数进行质疑投诉,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对技术参数开展审查,包括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消除技术参数中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条款,维护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
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响应技术参数要求同样可能引发质疑投诉。例如,要求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往往成为质疑投诉的焦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七个信息化设备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明确,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出具关于所提供设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承诺函的,即视为相关产品符合要求。采购人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对产品进行检测、认证,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认证报告。这体现了对技术参数与检测报告问题的针对性优化,减少检测报告争议,聚焦履约质量,降低质疑投诉风险。
评审因素应细化量化,按照区间等次设定分值
对经常引发质疑投诉的评审因素细化量化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9号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另外,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27号明确,不应采用横向比较等方式进行评审。
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专家介绍,评审因素是建立在采购需求基础上的,必须细化量化。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需开展需求调查,形成的采购需求应符合采购人的应用场景和项目目标。评审因素应该与采购需求直接相关,尽可能细化为具体的评审指标,并设置固定的分值,分值设置必须与量化指标相对应,指标有区间分值才能量化到区间。对于难以量化的指标可作为实质性要求,将采购需求中其他可量化要素转化为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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